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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到底有哪些?

三门峡日报  2016-02-15 18:38

[摘要] 《意见》规定:自《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凡农民在湖滨区、商务中心区、经济开发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初始登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二手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缴纳房产契税的,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

“真金白银”怎么补?

——《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解读之一

2月5日,春节前夕,《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提出实施财政补贴优惠政策,明确规定了购房补贴对象和范围、购房补贴标准、农民身份的界定、契税补贴对象和范围、房产契税补贴标准、购房补贴和房产契税补贴发放办法等。那么这些“真金白银”的补贴优惠政策到底有哪些?怎么补呢?

购房补贴可叠加

《意见》规定:自《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凡农民在湖滨区、商务中心区、经济开发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初始登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二手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缴纳房产契税的,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标准为:农民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包括二手房)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鼓励农民集体团购新建商品住宅,凡集体团购10套以上,每平方米增加30元财政补贴;新一轮国家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单独购房享受团购政策,集体团购可再享受每平方米30元财政补贴;市财政安排年度专项补贴资金用于农民购房补贴。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以上各项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可叠加。比如一位购房者购买了首套普通住房,每平方米可享受财政补贴150元,同时又参加了集体团购(10套以上),可再享受每平方米30元的财政补贴,两项加起来每平方米就可享受180元的财政补贴。

《意见》规定,农民身份的界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事项为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居住地为村民委员会的视为农民身份。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以上条件,不管是三门峡辖区内的还是辖区外的,河南省内的还是省外的,只要拥有农民身份者在三门峡购房都可享受《意见》规定的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意见》对首套住房的认定也有明确规定:首套住房根据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情况核定;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都无房的视为首套房;以购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为准。那么《意见》中提到的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如何认定呢?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在三门峡辖区内已购买过一套商品房,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享受每平方米100元的财政补贴。

《意见》对购房时间和购房面积也有明确界定:购房时间以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三门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面积为准。

契税补贴力度大

《意见》明确规定了契税补贴对象和范围,即自《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凡农民在湖滨区、商务中心区、经济开发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初始登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二手普通住房,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缴纳房产契税的,可申请房产契税补贴。

房产契税补贴标准为:在上述时间内,农民购买普通住房给予实缴契税额50%的补贴;新一轮国家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购房给予实缴契税额100%的补贴。

契税补贴住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三门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面积为准。

财政补贴怎么发?

《意见》明确规定了购房补贴和房产契税补贴发放办法。补贴发放工作实行联合审核,从市财政、地税、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在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购房补贴办理专门窗口,集中对购房人申领购房补贴和房产契税补贴进行审核、结算。买受人在申领补贴时,需提供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存折)等材料,获得的购房补贴和房产契税补贴,由联合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与买受人进行结算。

《意见》规定:补贴的申请时间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不予受理,本实施意见下发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已售房屋,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修改购房合同或退房的,所涉及商品房再销售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补贴的范围怎么划?

《意见》规定,凡在湖滨区、商务中心区、经济开发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农民,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并进城购房的,享受以上补贴政策。

《意见》还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和商品住房库存量,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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