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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出台20条意见促房地产市场发展

西部在线  2015-11-25 13:25

日前,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人行渑池县支行、县金融办七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鼓励个人住房合理消费需求、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降低房地产企业运营成本、为房地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四大方面列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20条具体措施和意见,本报今日予以详解。

鼓励个人住房合理消费需求

(一)实行购房货币补贴。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定时段购房补贴。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在渑池县购买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且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或个人,在购房之后6个月内缴纳契税的,可以向县财政申请获得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

外地户籍家庭或个人在渑池购房除可以享受购房货币补贴外,还可以凭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改变以往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才能迁入户口的限制,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需提供契税缴纳证明、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人身份证和银行可转账储蓄卡号等。具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财政局、公安局组织实施。

(二)实行契税货币补贴。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定时段契税货币补贴。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在渑池县购买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且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县财政申请获得相当于契税纳税额度50%的货币补贴。

上述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需提供契税缴纳证明、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人身份证和银行可转账储蓄卡号等。具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财政局、地税局组织实施。

(三)鼓励渑池县区域内企业、团体及个人团购商品住房。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凡渑池县区域内企业、团体及个人团购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超过20套并付款的,除享受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外,县财政每平方米再补贴30元。团购商品住房的销售低价格由团购组织者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应低于在售项目平均销售价格。购房补贴由开发企业负责折抵等额购房款或先期支付给购房户,在参与团购的购房户均缴纳契税后,县财政凭相关审核手续与开发企业进行清算。具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财政局组织实施。

(四)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农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户籍政策相关规定,可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买房屋所在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教育部门的就近划片入学需求,可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灵活促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和需求,在保证房屋品质的情况下,抓住县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针对团购、一次性付款等情况,制定一系列吸引力强、含金量高的促销优惠措施,强力刺激住房消费。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凭三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为30%。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七)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在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金融机构要及时跟进,派专人指导企业办理开发贷款前期手续,及时为企业发放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要在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主动派人进驻,提高按揭手续审查效率,按揭手续办理完成后30天内放贷到位。

(八)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房地产领域。对流动资金特别紧张,经营陷入困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积极争取银行贷款支持的同时,采取资产重组、股份制合作、引入战略合作伙伴等形式,利用社会资本增添企业活力。

(九)切实发挥政府的桥梁作用。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行长企业家联谊会、项目推介会,架起银行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对诚实守信房地产企业、重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倾斜政策,重点予以扶持。引导房地产企业抱团取暖,充分发挥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作用,帮助房地产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困难。

(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创新房地产金融服务,推出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加大有效信贷投放量。县政府金融办、人行渑池县支行要加强对驻渑各商业银行支持房地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的银行,县政府将在设立土地资金专户、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方面优先支持。

降低房地产企业运营成本

(十一)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缴纳50%,待工程质量主体验收时再缴纳剩余的50%。建筑垃圾处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劳保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行政性收费分期缴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部分开发企业与征收费用单位签订交款协议,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交清。

(十二)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供电、通信、供气、供水、供暖、环卫等公共设施和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确保和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采取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模式,鼓励房地产企业按照规划设计代建项目周边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为项目顺利开发创造条件。

(十三)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对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住建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完善各种建设手续。将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具备的三项条件中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放宽界定为:低层和多层(六层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基础完工、中高层(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十层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

(十四)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简化验收程序。县发改、住建、国土、环保、文物、人防办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房地产项目建设,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严格按照行政审批法定时限办结,多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对规划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分批验收。竣工项目经过竣工备案、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合格后即可分栋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待规划建设项目全部建成竣工后再进行综合验收。

(十五)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取消“70/90”限制,在商品住房项目中,不再对套型面积作统一要求,在优先满足首次置业的中小户型住房需求的原则下,允许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满足市场各类需求的住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原用地条件有限制的,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住建部门应及时审批。

(十六)优化保障房资源配置,多措并举消化商品房库存。县政府利用国家有关补贴资金,可优先购买一批普通商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管理使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作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适当放宽。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中,直接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被拆迁群众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房地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县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和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工作;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信贷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供应工作;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各银行、金融机构,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县财政局负责各项补贴资金落实工作;县地税局负责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办法,拉动商品房消费;县发改委要在国家、省发改等部门公布房地产收费项目清单的基础上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收费清单制度;统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统计管理工作。

(十八)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在县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绿色通道,县发改委、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开发项目在立项、规划审批、环评、土地供应等前期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协作互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十九)营造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开发“小产权房”,严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商品房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

(二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及省市县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坚定消费者、企业对宏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信心,为渑池县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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