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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关于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谈心活动实施

三门峡建设信息网  2015-05-25 09:17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现将《三门峡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对话谈心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5月9日

三门峡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对话谈心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新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新《安全生产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委郭庚茂书记有关安全生产对话谈心要求精神,继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明确各方职责,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对话谈心活动实施方案》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对话谈心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特制定三门峡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对话谈心活动实施方案。

一、主题和目的

(一)活动主题

明责、尽责、知厉害。

(二)活动目的

1. 重点解决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摆位不准和红线意识不牢的问题。通过学习贯彻习总书记新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建设工作协调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 重点解决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法定职责不清不明的问题。通过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重点解决各级领导、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底线思维不强的问题。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认真从近期省内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增强戒惧之心和忧患意识,举一反三,警钟常鸣,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过活动,使全系统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相互明白各自的职责,各方通力协作,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市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实施主体和对象

(一)实施主体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对象

1. 县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2. 县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

3. 建设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 在建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

根据需要,参加对话谈心的人员可以扩大到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实施办法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与本部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所辖县(区)对应的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话谈心。其中城建科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市政工程、燃气、供水、供暖行业的对话谈心活动;安全科负责县区建设局及建筑行业的对话谈心活动。谈心活动要根据情况与经营规模较大或近年来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建设、经营企业或监理单位负责人对话谈心,每个行业不少于10家。

(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本部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所辖乡镇对应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话谈心。其中每个县(区)建设局要根据情况与不少于5家经营规模较大或近年来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负责人对话谈心。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负责人要选择3—8个在建项目负责人或总监对话谈心。对话谈心对象为项目规模较大或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

四、时间和步骤

(一)时间安排

2015年5月至6月底。

(二)活动步骤

1. 5月底,各县(市、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对话谈心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0398—2982639,电子邮箱:zhangjun65531@126.com)

2. 6月31日前,各县(区)要完成对话谈心工作,督促并采取措施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对话谈心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对话谈心活动顺利进行。

(二)细化方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尤其要针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认真制定安全生产对话谈心活动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责任明白书》,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周密组织。各对话谈心实施主体要提前了解对话谈心相对人有关情况,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合理安排对话谈心的具体形式和时间。对话谈心对象要积极配合,并在《安全生产责任明白书》上签字。

(四)加强督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对话谈心活动列入2015年度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内容,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活动扎实开展。

请各地于2015年7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明白书

附件

安全生产责任明白书

谈 话 人:

谈话人职务:

谈 话 对 象:

谈话对象单位:

谈话对象职务: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5月

习总书记新时期关于安全生产的新要求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换届以后,有的地方党政负责同志换了,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也换了,有的是刚刚接手没有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在状态,热衷于忙无关紧要的事,不知厉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耍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当领导干部就是要有担当意识。我为什么经常讲底线思维,就是要有充分准备,要有戒惧之心,要有忧患意识,有的事万一发生了会怎么样,然后对万一要有所防范。当干部不要当的那么潇洒,要经常临事而惧,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要经常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情况。

要审时度势、宽严有度,解决失之以软、失之以宽的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位,牢牢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观念。

各地区各部门、各类企业都要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责任重于泰山。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安全生产事关人民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

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企业和政府要相互配合,哪些是企业的主体责任,哪些是政府的监管责任,都要明确,而且要紧密配合,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

如果一次又一次在同样的问题上付出生命和血的代价,那就不是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问题了,而是草菅人命了!

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这样一个观念,就是不能要带血的生产总值。发展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不要强调在目前阶段安全事故“不可避免论”,必须整合一切条件、尽大努力、以极大的责任感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抓和不抓大不一样,重视抓、认真抓和不重视抓、不认真抓大不一样。只要大家认真抓,就可以把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降到低程度。

《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一)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 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 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 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5. 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8. 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9. 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0.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 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 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2. 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3. 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14. 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15. 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6.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 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 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5.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6.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7.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8.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9.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

2.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 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 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 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生产 方案 通知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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